【TechWeb報道】4月16日消息,北京市高院昨日公布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綜藝節目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并首次明確稱,未經許可在網絡上傳播綜藝節目影像,構成侵權的,可判賠50萬元以上。
市高院民三庭副庭長焦彥表示,近年來,北京法院受理的綜藝節目著作權案件逐年遞增,涉及到“央視春晚”、“非誠勿擾”、“快樂大本營”等若干知名綜藝節目。為了統一司法尺度,制定了一系列相關條款。
焦彥說,涉及綜藝節目網絡侵權案件的損害賠償在審判實踐中多是適用酌定賠償。但對于有證據證明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明顯高于50萬元的法定賠償數額的,可以酌定50萬元以上的賠償數額。(然雨)